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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文件:TSG81-2022_场车安全技术规程_知识点.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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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通用] 试验场地符合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187. [通用] 申请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正确性负责。
188. [通用] 申请单位对型式试验样机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89. [通用] 申请单位对样机应当全面试验验证并且自检合格,以确定样机安全性能符合本规程和设计要求。
190. [通用] 申请单位对样机所选用的安全保护装置和部件的匹配性负责。
191. [通用]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型式试验。
192. [通用] 型式试验机构至少委派两名具有相应型式试验资格的人员参加型式试验。
193. [通用] 型式试验机构根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和统一的原始记录表格,并且在本单位正式发布实施。
194. [通用] 型式试验机构对型式试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正确性负责。
195. [通用] 型式试验样机及所提供相关资料涉及商业或者技术秘密的,应当按照申请单位要求予以保密或者签订保密协议。
196. [通用] 申请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申请型式试验时,应当至少提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型式试验申请单》。
197. [通用] 前款资料经双方确认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在申请单中签署意见,并且及时返回申请单位。
198. [通用] 型式试验人员到达试验现场后,应当按照本规程中场车的含义、类别、品种及相应标准识别样机的品种和规格,并且检查样机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
199. [通用] 如果发现制造单位有提供虚假样机等违法行为的,型式试验人员应当立即终止型式试验。
200. [通用] 型式试验全部项目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判定为""。
201. [通用] 型式试验出现不合格项目时,申请单位在个月内完成整改、经型式试验机构复检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202. [通用] 超过个月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经复检仍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203. [通用]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完成型式试验后个工作日内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
204. [通用] 型式试验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
205. [通用] 型式试验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206. [通用] 申请单位对型式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取得型式试验报告后个工作日内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207. [通用]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后个工作日内,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型式试验的有关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208. [通用] 境内制造单位或者境外制造单位(含代理机构)名称发生变更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持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的相应资料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209. [通用] 变更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上传至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 4.2 定期(首次)检验

210. [通用] 定期检验是指在场车生产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据本规程对场车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
211. [通用] 场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的定期检验也称首次检验。
212. [叉车] 在用叉车的定期检验每年1次。
213. [观光车] 在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定期检验每年1次。
214. [通用] 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下一检验周期对应年度的当月。
215. [通用] 下次检验日期以首次检验或者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逾期检验而变动。
216. [通用] 使用单位确有需要且与检验机构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下次检验日期,但不得延长检验周期。
217. [通用] 从事场车定期(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检验资质和人员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检验活动。
218. [通用] 现场检验至少应当有两名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参加。
219. [通用] 首次检验的场车,其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及时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220. [通用] 定期检验的场车,其使用单位应当在场车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个月以前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221. [通用] 检验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22. [通用] 检验机构对予以受理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确定检验时间,并且按照确定的时间派出检验人员实施检验。
223. [通用] 对于使用单位在下次检验日期前一个月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的,检验机构应当在下次检验日期前实施检验。
224. [通用] 本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判定为"合格"。
225. [通用] 本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存在项的,判定为"不合格"。
226. [通用] 对检验结论为""的,如需继续使用,整改后向原检验机构重新申请检验。
227. [通用] 检验结论为""的,检验机构视设备使用需要,可出具检验意见书(1)。
228. [通用] 检验结论为""的,检验机构应当当场出具检验意见书(2)。
229. [通用] 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的个工作日内,出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230. [通用] 检验报告一式两份,由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231. [通用] 使用登记地的场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报告及时报送该场车的使用登记机关。
232. [通用] 在非使用登记地的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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